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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7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以提高我市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面向我市主导产业、优势学科和经济发展优势领域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同时,为创立更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我市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其他单位建设,鼓励和支持有基础研究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市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编制市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宏观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3、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检查和评估;

  4、为市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供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3、组织审核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负责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等工作;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条件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采取定向委托和主管部门推荐、择优立项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实际,按照 “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每年集中一次市重点实验室认定。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负责组织填写《宜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性。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须满足下列条件:

  1、实验室运行3年以上。

  2、实验室定位清晰,有明确的研究方向。

  3、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

  (1)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近三年应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省级基础研究项目3项以上,被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达到3篇以上,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3件以上,或申报动植物新品种审定1项以上,其中取得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证书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2)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应是宜昌辖区内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具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的能力,在本行业有代表性,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累计取得专利授权3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

  4、有高水平研究团队,拥有15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到30%以上。

  5、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清晰边界;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能作为研究平台对外开放使用。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7、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经费、人才、运行等方面提供保障,近两年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提出申请建设的实验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组织5-7名专家现场考察评审。评审认定程序是:

  1、专家评审

  (1)审阅资料;

  (2)实地考察:

  (3)听取实验室负责人汇报;

  (4)专家组就该实验室学科专业方向设置的科学性、学科带头人及人才群体的整体水平和培养能力、科技合作与交流情况、科研条件共享、成果及论文产出的水平以及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地位和影响等进行评议;

  (5)拟定评审意见,提出相关建议。

  2、部门认定

  市科技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认定批准文件,并按有关政策兑现补助。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要求负责填写《宜昌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以下简称《工作年报》),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动植物品种等成果均应署名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标注而未注明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实验室考核评估的统计内容。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保障市重点实验室运行及经费投入;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审查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实施绩效管理,每三年对市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行抽查。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具体组织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作为后期对市重点实验室支持依据,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自动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依托单位和市重点实验室信用评价和绩效管理制度。对绩效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市重点实验室,经查实自动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3年内不受理依托单位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宜昌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Yichang 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如:工程结构分析与安全评定宜昌市重点实验室(三峡大学),Yichang Key Laboratory of Engineering Structural Analysis and Safety Assessment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宜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

  二、设立本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

  四、本实验室发展研究方向及在各方向上的预期目标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水平,取得的原创性成果等。

  六、科研团队情况及培养人才的计划

  七、经费预算及来源

  八、开放运行设想和管理机制

  九、依托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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