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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4-13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确保贷款健康、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科技创新贷是市财政、科技部门为缓解宜昌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通过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携手合作银行推出的科技贷款新产品。

  财政科技创新贷单笔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财政科技创新贷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贷款必须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分别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合作银行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反馈“财政科技创新贷信贷投放、管理和回收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编制贷款风险补偿金预算,按协议约定存款数额存入合作银行,会同市科技局对“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发放进行确认,对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按协议予以补偿。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支持企业名录库》,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并及时提供给合作银行,统筹协调企业贷款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对银行拟贷项目进行确认。

  第二章 合作银行

  第七条 “财政科技创新贷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或指定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

  (二)有可用于科技型企业的专项授信额度,信贷额度高者优先;

  (三)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和仓单质押等贷款业务,开展上述贷款业务多,有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的优先;

  (四)对“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幅度小者优先;

  (五)愿意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承担比例高者优先。

  第八条 市财政、科技部门根据科技型企业融资供求情况,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为两年,期满双方可根据前期协议执行情况协商续签。

  第九条 合作银行受理“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和审贷工作,对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财政科技创新贷支持在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登记注册、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

  (二)已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长(试点)工程的企业;

  (三)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或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的中小企业。

  (四)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中小企业,或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前条所列(一)或(二)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直接纳入《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支持企业名录库》,符合前条所列(三)或(四)条件的企业需经辖区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通过市科技局认定后方可纳入《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支持企业名录库》。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前,应在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银行中自主选定合作银行,并征得合作银行同意。

  第十三条 “财政科技创新贷实行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制度。由辖区区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受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时,须向合作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基础资料、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各一份。

  企业在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一份材料备案。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对列入《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支持企业名录库》的企业贷款申请予以受理,并对所申请的项目独立进行尽职调查、贷款审批,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企业无抵押实物资产或抵押实物资产不足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可与银行商定通过科技担保、保证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市财政局对通过科技担保或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或保险费补贴。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属于《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支持企业名录库》的企业,且通过审贷程序的拟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贷款协议复印件2份。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提交的贷款确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在《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确认申请表》签字盖章,合作银行凭其发放“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

  第五章 风险损失补偿

  第十九条 “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到期后,企业确实无法还款并列入损失贷款(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或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

  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企业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偿的资金在抵扣直接追索费用(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后,按市财政局风险代偿的比例将资金返还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当合作银行“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不良率超过一定比例后,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协商后可予以调整或停止。

   第二十条 申请风险补偿须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出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科技部门每年对合作银行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对其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并根据《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宜市财规[2014]15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合作银行进行加分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不能按约归还贷款的企业,不得申报市区两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依法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含夷陵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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